绿色能源生态合作组织,前身为光伏绿色生态合作组织(Photovoltaic Green-ecosystem Organization,简称PGO),2013年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发起,并联合中国国电、招商局、中国保利等七家央企共同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
后经多年的发展壮大,目前PGO由来自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绿色能源行业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资合资公司及大中型民营企业共同组成,涵盖了新能源生产制造、投资开发、设计建设、运维及认证、融资租赁等产业链领域。现有会员近200家,代表着中国新能源产业界的骨干力量。
PGO的宗旨是“推动合作,促进创新,服务全球”,充分集合行业主要企业力量,促进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构建绿色能源产业生态圈,打造绿色健康地球生态。PGO下设“中国工商业与户用光伏品牌联盟”、“中国太阳能发电跟踪系统联盟”、“全球太阳能发电跟踪系统创新中心”、“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研究院”等分支机构,对行业进行细分管理,为绿色能源行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中国工商业与户用光伏品牌联盟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工商业及户用光伏市场发展,共同树立优秀品牌形象,为工商业主和老百姓提供放心可靠的光伏产品和可持续服务;中国太阳能发电跟踪系统联盟的主要任务是搭建我国光伏领域技术合作和对外交流的平台,以及政府与产业界、学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助力我国光伏跟踪系统技术的创新进步与光伏产业的稳步发展;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托中科院、同济大学、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单位的专家,以及氢能及燃料电池相关企业共同研究国内外氢能行业的技术、政策、市场发展趋势,充分调研氢能产业链企业的主要技术、优势及需求和主要氢能应用示范城市及地区的优势与相关政策,并利用PGO在新能源行业长期精耕积累的宝贵经验与资源,进行产业链技术的投资合作以及应用市场的开发,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指导下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同时,向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言献策。
2016年,PGO成员积极响应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携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推进“熊猫光伏电站”项目。自2016年以来,PGO成员先在中国大同建成全球了第一座50MW熊猫光伏电站之后,陆续在中国广西建成了第二座60MW,在中国西藏建成了第三座20MW,在安徽淮南建成了第四座102MW(水上漂浮式)。“熊猫光伏电站”也是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行动计划》的重要落地项目,促进《巴黎协定》从倡议变成实践,为全球提供一体化多能互补的绿色能源生态解决方案,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 组 织 机 构 ————————————
专家顾问:翟永平博士 亚洲开发银行能源部门总监
专家顾问:何继江博士 清华大学能源转型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会 长:郭 玮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会长:赵振元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文学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罗 鑫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 川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林建伟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金锡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大良 中电科电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国光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智能光伏业务总裁
专职副会长:周 元
秘书长:周元 (兼)
———————————— 核 心 成 员 ————————————
(排名不分先后,更新截止到2020年12月)
国家电投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科电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院新能源研究所
中国电建集团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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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新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景新能源科技(江山)有限公司
九州能源有限公司
龙焱能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依途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友金弘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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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 织 章 程 ————————————
(PGO【2020】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绿色能源生态合作组织,英文译名为Green Energy Ecosystem Organization,简称为PGO。前身为光伏绿色生态合作组织。
第二条 本组织是由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自愿组成的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产业组织。
第三条 组织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互利共赢为原则,遵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响应国家号召,推动新能源产业升级,共同推进新能源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组织内各单位,通过务实合作,共同开展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运维业务,实现企业间资源整合、互信共赢、创新发展。组织合作宗旨如下:
(一)资源共享:扩大资源共享范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合力打造新能源产业良好的生态环境,致力于把PGO组织打造成新能源一体化建设模式的引领者,并推动新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合作:强化全面合作意识,加强PGO各成员单位间内部合作,协调发展,不断探索和创新深层次的合作模式,着力打造PGO组织成员间全方位、全开放合作的新模式;
(三)优势互补: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充分发挥各成员优势,共同提高全行业的生产技术、工程建设、运维管理整体水平,维护新能源产业发展秩序,促进新能源技术进步和应用,推动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
(四)互利共赢:加大投资和资源整合力度,着眼长远的全方位合作,共同开创发展共赢新局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均享有投票权。
第六条 组织为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和会长单位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为组织的常设机构,负责主导组织的内外部沟通联络工作,并承担组织在行业内的推广、宣传、合作洽谈等事宜。
第八条 会长单位原则上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三届。
第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章程;
(二)审议批准秘书处、会长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组织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秘书处、会长单位;
(五)审议增加和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六)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职责
第十条 构建合作平台:依托会员单位各方在自身业务范围的优势,整合资源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在会员单位间开展项目交流活动,协助会员解决自身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合理的分工,打造集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投资、运营、交易、金融、认证、保险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引导中国新能源产业生态圈:提供政策法规、新产品新技术的培训,不定期举办组织内的行业信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向政府及行业主管单位反映意见和建议,共同丰富、完善、提升行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及标准,不断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产业及国际合作:通过各种形式促进会员单位间在项目资源、产品技术、解决方案、商业模式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促进新能源建设的标准化以推动新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推进项目协调:积极协调会员单位项目合作中的相关事宜,建立共享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及创新商业模式的推广;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并有权对违反组织合作宗旨、侵害其他会员利益的会员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组织观察员和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为本组织观察员,申请加入本组织的观察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组织章程;
(二)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三)在新能源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与本组织会员已建立并发生良好业务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观察员可申请成为组织会员,申请流程如下:
(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秘书处初审申请表,经会长单位同意上报会员大会;
(三)会员大会审查并批准成为会员单位。
第十七条 会长单位与秘书处的权利与义务
(一) 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会长单位指定会员单位轮流作为会议的主办单位。
(二)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三)定期以PGO名义与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工作建议及本年度活动,帮助成员企业向相关部门反馈企业需求。
(四)秘书处有责任定期发布联盟企业、中国新能源产业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组织提供的服务;
(四)有资源的成员单位可以优先享有内部项目竞标权。
(五)通过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对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要求组织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组织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组织工作,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会员单位以组织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时,必须书面报备秘书处,并征得秘书处书面同意。
(三)承担组织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组织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组织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会费缴纳;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组织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组织经费的使用全面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费由秘书处按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管理。年度会员大会,秘书处需提供本年度会费使用报告及下一年度预算报告,供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内支出,由秘书处提报,经会长审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组织秘书处负责解释。